千龙网北京10月10日讯 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通告》共9条,分别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电信企业、各商业银行等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提出具体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信诈骗的高发态势让整个社会对其关注度不断提升,总结多个电信诈骗的案例,可以看到电信诈骗有以下一些特点。
诈骗时段集中 作案手法翻新
据媒体报道,2016年8月,360手机卫士共为全国用户拦截各类骚扰电话34.3亿次,其中,诈骗电话就有4.45亿次,占到当月骚扰电话拦截总量的13%,平均每天拦截诈骗电话约1435万次。同时统计显示,在用户接到的所有诈骗电话中,金融理财类诈骗最多,其次是冒充身份类诈骗,各类业务推销、欺诈信息电话等。
统计显示,在诈骗电话号码源中,固定电话呼出的诈骗电话数量最多,占所有诈骗电话呼叫总量的56%;其次是400、800电话,占比为27.1%;手机呼出的诈骗电话占15.4%,剩下1.7%为境外呼入或者其他各类不符合基本号码规范的电话号码。
据记者了解,诈骗电话攻击的时间也有其特点,普通人的主要工作时间是周一到周五,但骗子们的工作时间却是周五、周六、周日、周一。统计显示,每周五到下一周的周一,每天诈骗电话呼叫量均超过一周总量的15%,而周二到周四的呼叫量则相对较低,周四达到最低点。
据相关人士分析称,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在工作时间里,一般人身边都有很多同事陪伴,而且空闲时间比较少,所以被成功诈骗的几率比较小。到了周末,有很多人是独自在家,有空闲时间,而且身边没有人提醒,成功诈骗的几率相对较高。
从一天的时间区间看,诈骗电话的高峰期出现在上午8时至11时,22时以后相对较少,凌晨1时至5时是诈骗电话呼叫量低谷期。
法律足够严明 规定未落实处
近年来,精准式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屡屡发生,其中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不无关系。
“在当前法制环境中,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析,电信网络诈骗第一涉及到安全权,这显然与徐玉玉案密切相关;第二涉及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获得真实情况的权利,相应而言,消费者享有获知电信号码真实来源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获得来电对象号码真实呈现的权利;第三涉及获赔权,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与民事责任相关的包括电信运营商、银行、个人信息存储者或者交易买卖者等。然而,在很多情况下,这些责任主体处于免责的情况;第四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权。在徐玉玉案中,犯罪嫌疑人恶意攻击高考网站获取了相关信息,针对性非常强。”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分析说。
胡钢建议:“应该明确法律责任主体,比如是否应该出台更细化的司法解释,其中包括银行、电信运营商的责任,还包括银行、电信运营商的先行赔付责任,此外还有强制责任保险应当承担起先行赔付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普通的产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有先行赔付责任,如果银行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是说不过去的。”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涉及的法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说:“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有对诈骗的规定,而且规定的刑罚不轻,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对售卖个人信息主体做了调整,任何人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都以犯罪处理。如果是国家机关、金融机构或者其他行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取得相应公民个人信息,把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别人,法律要从重处理。”
“我们的立法其实已经足够严明,现在的问题是要把法律规定落到实处,真正把法律从纸面上的法律变成实践中的法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对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财产安全提供一个有效的保障。”梁根林说。
突出防范义务 联动协作打击
如何让法律落到实处、如何有效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认为:“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在防范,坚持源头治理,最大限度挤压犯罪空间。从打击犯罪角度看,应当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强化联动协作,做到重拳出击。要建立资源共享互联互通机制,加强执法情况的双向交流,加强跨地区办案协作,加大对犯罪组织瓦解力度。二是要强化证据意识,及时收集保留证据。电信网络犯罪证据在很多时候是稍纵即逝的,如果没有证据意识,就会错失良机。所以,电信部门、网络运营商、金融机构、服务行业、物流业以及社会公众都要通过制度或者自我保护的措施做到及时掌握证据。对电信运营商,应该有强制保留证据的要求。”
“第三方面是强化对关联犯罪的打击,不能只打击诈骗犯罪,还要对相关联的犯罪一并予以打击,做到一网打尽。第四方面要强化法律政策指导,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出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指引意见,明确这类案件的证据标准等。”该检察官说。
- 无籽葡萄致不育 为啥这么多人信
- 西安旅游局回应“西安一日游”报道 将专项整治
- 早起空腹喝淡盐水比温水更利于通便?听听专家怎么说
- 遂昌山体滑坡现场遭网友“张冠李戴” 半月前就已被辟谣
- 网传厦门全城将再次停电停水 相关部门辟谣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