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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起网络谣言案例看清造谣的法律责任
2025-02-14 15:50:10 来源: 清朗河南 编辑: 周若耶

案例一:2025年1月,网民田某在微信群散布“凌晨三点有大地震”谣言在网上扩散传播,引发群众恐慌,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属地网安部门对其拘留十日并处三百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2024年4月,被告人王某将一张色情图片转发至多个微信群组,造谣称是理想汽车车载摄像头拍摄泄露图,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被法院判决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七个月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三:2024年2月,胡某、汪某二人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叶集某小区有人贩子”等谣言信息,造成大量居民恐慌。属地警方依法对两名造谣者予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四:2021年7月,马某在社交平台编造传播“听说靖安新区又偷了两个小娃娃!”“听说靖安新区昨天杀了两个人,我们一起来见证!”等多条谣言信息,严重扰乱居民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经属地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移送起诉,法院判定马某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五:2020年11月,李某、王某、胡某在互联网上编造谣言信息诋毁某同业竞争公司并在多个平台集中发布。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1月,属地法院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对王某、胡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谣言风起,真相难求,网络谣言是危害社会安全稳定和谐的毒瘤,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为惩治网络谣言提供了法律依据,针对不同类型谣言明确了详细处罚措施。谣言止于智者之识,更止于法律之剑,这些网络谣言案例让我们清晰地认识到网络空间行为规范的重要性及违反法律法规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仅为网民合法理性使用互联网提供了重要参考,也向潜在违规者发出了威慑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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