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岁末,不少单位会遇到劳动者“集中休假”,一方面是劳动者为了犒劳辛苦一年的自己,但另一方面也是他们的无奈之举。
一些用人单位会在规章制度中列明“法定年休假逾期不休按作废处理”的要求,但这看似“常规”的操作,却有着与法相悖之处。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专家建议要及时修改规章制度,因为这一规定涉嫌违法。
孔某于2012年3月1日入职某互联网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7年2月28日劳动合同到期,互联网公司通知将不与孔某续订劳动合同。
在办理离职手续并领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孔某提出2015年至2017年间,因工作繁忙其未能休带薪年休假,故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补偿。公司认为,孔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年休假,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故公司无需支付补偿。因双方发生争议,孔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休年休假的补偿。
仲裁委审理认为,公司员工手册虽规定每年12月31日之前未提出休年休假的,属于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但无证据表明孔某曾书面提出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且员工手册中的规定也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相关规定,故裁决支持孔某的请求。
此案的核心在于,劳动者的年休假权利不能“默示放弃”,即非经劳动者书面且系因个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不等同于其放弃年休假补偿。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用人单位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
一是用人单位已主动安排了年休假;
二是劳动者因个人原因放弃年休假;
三是劳动者提出不休年休假的书面申请。劳动者放弃休假只有采取以书面方式明示的行为方才有效。如果用人单位未主动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也没有提出休假申请的,仍然视为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责任,应当支付未休年休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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