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潮新闻 >  辟谣网 > 辟谣新闻  正文
辟谣!网传格尔木体育场大型狗咬伤儿童系谣言,请停止转发!
2018-07-17 08:56:55 来源: 格尔木发布 编辑: 江小来

  近日,格尔木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部分网民在朋友圈、微信群、QQ群中转发一小孩脸部流血不止的视频,并称:“支持转发,我呼吁:养狗的出门请套绳子!戴上口罩!不然别出门!不要总说你的狗乖,不咬人!那是没出事,出了事情你拿什么来赔偿?有用吗,小孩都被你毁了!昨晚在格尔木体育场,一小孩才三岁,被大狗把半边脸咬伤!赔偿能换回容颜么?不要害人害己!”

  经核实,该视频真相是2018年6月28日19时许,成都温江区居民黄某在体育馆附近遛狗,因看管不力,所带犬只造成两名儿童受惊,其中一名3岁男童受惊摔倒,头碰到路边花台,右耳附近头皮处破裂伤,另一名未受伤。受伤男童后在医院做包扎处理,目前伤情无大碍。经调解,黄某与男童家长达成医治赔偿协议。

  网警在这里提醒广大网民,遇到疑似虚假谣言信息,自身一定要提高鉴别力,充分利用互联网资源,主动甄别虚假谣言信息,盲目的转发谣言很容易混淆视听,对于恶意编造,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安定的不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网警提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潮新闻"或电头为"潮新闻"的稿件,均为潮新闻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潮新闻",并保留"潮新闻"的电头。

@潮新闻版权所有

潮新闻 Copyright © 1999-2021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那是没出事,出了事情你拿什么来赔偿?有用吗,小孩都被你毁了!昨晚在格尔木体育场,一小孩才三岁,被大狗把半边脸咬伤!赔偿能换回容颜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