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6月17日讯(浙江在线 首席记者/施宇翔 编辑/沈正玺) 这两天,微博、微信朋友圈被一条信息刷屏,不少网友以接力的方式希望国家修改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要求对判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处以死刑,对买卖儿童的人员处以无期徒刑。
一时间,这个话题引起了网络大讨论,到底要不要对这些行为处以重罚,成为了大家讨论的焦点。很多网友认为,人贩子极度可恶,让母子分离、父女永别,破坏了一个个美好的家庭,酿成一出出人间悲剧,对他们的处理应该从重、重严,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而另一部分声音则反对这样“一刀切”式的做法。
到底应该如何看待这个问题,浙江在线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律师,他们谈了自己的看法。
网友:
只有死刑方能震慑拐卖行为
“我在xx,强烈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支持将拐卖儿童者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抓住就毙!孩子都没机会从头再来凭什么给人贩子改过的机会!”
这两天,类似这样的微博、微信在网上疯转,很多网友表达了对人贩子和拐卖儿童罪行的强烈愤慨,他们请求国家修改相关法律,对拐卖儿童的行为处以极刑。
这些内容,以网友接力的形式被疯狂转发,引起一轮新的舆论热潮。
支持这样观点的网友认为,儿童被拐后,处境好的是被人买去,改姓更名,在幼小的心灵里留下创伤,有的孩子长大后知道自己身世,便苦苦寻根,上演一出出悲剧。
网友认为,对人贩子量刑过轻、重罪重判原则未切实贯彻,是拐卖儿童现象不绝的重要因素。“倘若修改法律,对贩卖儿童的行为处以极刑,相信会对这些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网友“涛声依旧”这样说。
《刑法》:
拐卖儿童最高可判处死刑
那么,我国法律对拐卖儿童罪是如何认定的?处以的量刑范围又是怎样的?
浙江在线记者查阅《刑法》发现,《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其中又特别指出了其中的八种情况:(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刑法》规定,有上述八种情况的,都在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更会处以死刑。
学者、律师:
若不分罪刑标准可能让轻罪者犯下更可怕罪行
网络上,也有一些专家、律师表达了看法。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部副主任朱觉明律师认为,人贩自古就是严打的对象,但是严打也应依法进行。刑法规定贩卖妇女儿童,只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才判处死刑;不区分犯罪情节对人贩一律判处死刑不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
“我们提倡以法律思维解决社会问题,如仅以情绪或个人好恶等方法简单处理问题,而不是以制度、法律为标准,这其实是人治思维。对人贩一律处以极刑,反而可能使人贩承压过大因而走向极端,会为掩饰自己罪刑导致犯更重的罪刑,会因此拒绝坦白和立功甚至阻碍解救,也会使从犯铤而走险,这反而不利于打击贩卖行为,也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朱觉明表示,要解决贩卖人口问题应当综合治理,刑罚仅是其中一个手段,即使对人贩一律处以极刑也不一定能杜绝罪恶的发生。我们应当完善其他配套法律,如放宽收养条件而修订收养法;提高社会保障以纠正养儿防老、重男轻女等思维,只有这样才能标本兼治。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法天也在其微博上表达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如果轻罪重罪刑罚一样重,那犯下轻罪的人会为了掩盖自己的轻罪而不惜犯下更可怕的罪行。有了轻重,才能让罪犯会有一个趋利避害的考量,至少不至于为了掩盖轻罪而犯下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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