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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缺乏自觉抵御能力 网上说话嘴边也得有把门的
2015-05-04 15:18:41 来源: 法制晚报  朱巍 编辑:石潇俊

  五一小长假期间,很多人在朋友圈里看到一条“两岁多的小朋友4月29日在南沙滩被抢”的消息,但经@平安北京核实,此事并不属实。

  尼泊尔强震刚发生时,一则充满“正能量”的消息通过网络传播开来:中国人在尼泊尔可免费搭乘飞机回国。后经权威机构证实,此消息不实。

  此外,网络传播的所谓生活“常识”,也被频频证伪。

  网络一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以互联网+为代表的工业4.0时代,以前所未有的发展速度改善着我们的社会生活;另一方面,网络谣言这一顽症却与互联网发展如影随形,严重破坏着网络社会的诚信,危害着社会稳定和他人合法权益。

  探因 网民抵御力弱实名制落实不到位

  为何网络谣言屡禁不止呢?具体原因比较复杂。首先,网络谣言仍有“市场”。我国网民人数已达到世界第一,网络技术发展过快,网民整体素质良莠不齐,普遍缺乏自觉抵御谣言的能力。很多网民获取信息仍以猎奇心态为主,法治与诚信构建的网络文化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其次,网络谣言已经成为个别不法分子攻击他人的工具。实践中,境外势力主导的危害我国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谣言时有发生;网络谣言也极易变成攻击市场竞争对手的工具。

  再次,我国网络媒体素养仍需加强。目前我国部分网媒,包括一些传统门户网站在内,忽视新闻伦理,为了赚取公众关注度,增加点击量获取商业利益,不惜牺牲伦理底线和法律底线,其中,擅自篡改标题就是典型的“变相”谣言。前段时间一起“中石化裁员两百万,员工无心工作”的“标题党”事件曾热炒网络。原发者本来的一篇符合新闻规则,实事求是的国企改革文章,却在网络媒体转载时遭到恶意篡改标题,成为令人不齿的“标题党”。

  最后,网络实名制仍需尽早落实。实践检验,绝大多数的“莫须有”和“无中生有”的网络谣言,最初发布者都是匿名注册者。网络的匿名性,客观上让网络造谣者有了“夜行衣”,导致在网络上责任和权利极不对等,极易引发不负责任的表达和吸引眼球的转载。国家网信办“昵称十条”已经发布落实,其中网络实名制已经明确写入。不过,立法是一个层面,执行是又一个层面,网络实名制作为遏制网络谣言和建立网络诚信的重中之重,应该尽早落实到执行层面。

  治理 自律他律并行出台有针对性立法

  目前,我国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工作分为自净、自律和他律三个层次。网络自净就是依靠互联网本身的“净化”功能,通过权威消息发布和辟谣机制等方式,达到“清者自清,浊者自浊”的效果。例如,前几年网络曾盛传“六小龄童”“金庸”等人“亡故”的谣言,后来经过本人出来澄清,谣言也就不攻而破。

  网络自律主要指的是通过网民自律组织,主动发布辟谣信息,通过“自律公约”在网络上处罚个别造谣者。新浪微博社区公约就是典型的网络自律组织,该社区组织自2012年成立以来,每年在网络上解决超过十万件侵权事件,网络谣言就是其中的主要组成部分。

  网络他律就是指通过国家对治理互联网谣言的相关立法,以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多层次法律责任体系,构建起维护网络诚信和打击网络谣言的法律保障。网络他律发展较快,全国人大、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相关机构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不少针对性立法,实践中也不乏像“立二拆四”“秦火火”“傅学胜”之流的造谣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追责 发布者与网站共担传播后果

  治理网络谣言,对谣言发布者的追责应摆在最为重要的位置。从现有法律规定和网络实践看,网络谣言责任主体主要有以下两个层次:

  发布者主体是网络谣言的源头。网民网络表达自由的底线,应符合“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国家利益底线、公民合法权益底线、社会公共秩序底线、道德风尚底线、信息真实性底线”等原则。

  网站作为内容提供者的行为,除了依法可以采编的信息之外,还有转发和转载。目前,网站的转发、转载行为过分追求点击量,忽视社会责任和新闻伦理。尽管这与我国目前网络信息采编源匮乏有着直接关系,但是,这也绝不是“假新闻”屡禁不止的理由。

  网站作为网络社会中最为重要的主角,应将商业利益与社会责任统一,避免短视行为,在互联网+的风口中把握方向,守住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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