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出面辟谣不如诉诸法律
近日,有微博称红会靠卖血1年获利39亿元。红会回应称,该说法严重失实。中国红十字会只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表彰工作,从不收取任何费用。
点评:根据献血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具体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为全国各级血液中心和血站,并不隶属于红会。血站也只是收取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成本费用,并直接上交上级财政专户。
可见,如果稍微了解红会的工作职能以及医用血液收集、使用流程,就能轻易识破“红会卖血获利”是一条谣言,即便在理论上,红会也并没有“卖血”的权力寻租可能,更不用说因之“获利”。可是,这条让红会躺枪的谣言却不胫而走,出现在多个论坛、贴吧、博客,并被转载无数。
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红会需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公民也有着言论自由权、对公共组织的监督权。但这不意味着,红会可以被随便恶意抹黑。法律保护法人的名誉权,民通意见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红会名誉无端受损,实际管理人员有责任在可能有人蓄意抹黑红会时,挺身而出,诉诸法律,主动起诉,通过法院的公正公开审理,认定是否存在谣言,传播者是否存在恶意,追究恶意造谣者的法律责任。让谣言止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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