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据悉,个人破产制度将试点先行,下半年有望在个别地区启动试点。
看到这个消息
有人不禁一脸懵逼
什么意思?求解释!!!
个人破产制度成了“老赖”的避难所?
说好的“欠债还钱,父债子还”呢?
什么是个人破产?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个人破产 ≠ 恶意逃债
实际上,不能将个人破产等同于“逃废”个人债务。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徐阳光表示,对于可免责的债务,有的国家明确规定以偿还部分债务作为免责的条件,有的则是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一段时间内(通常持续3-5年)的经济生活进行限制,通过事先确定的债务调整方案或者清偿方案来调整。
从国际经验来看,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上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保护的是善意、诚信的债务人,而不是恶意的债务人。同时,由于个人破产制度对破产者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会对个人在信誉、工作、生活、社交、婚姻等多个方面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所以一般人除非是万不得已,是不会轻易申请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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